急!!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有两题
1.济南某公司按CFR悉尼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分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该公司将货物用卡车由济南运到青岛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一部分仪表损坏。
问:该损失该由哪放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赔偿?为什么?
2.我国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产品给英国某商人,向中国人民保险(PICC)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该公司在规定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商品全数烧毁,客户要求我出口公司向PICC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问:客户来电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08-11-12
1、我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应给予索赔,依照仓至仓条款赔偿;
2、说明CIF下,货物越过船舷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对方需要自行凭借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2个回答  2008-11-12
1.CFR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所以损失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是一切险的仓至仓条款.

2.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所以,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1-13
1答:肯定是不予以赔偿的,楼上的几位没有正确理解 仓至仓条款的含义。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是如果CFR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但风险划分以装运港即青岛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如果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2题和大家想法一样。抓住两个方面:1、CIF术语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2、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
第4个回答  2008-11-19
1.该损失有卖方负责的,卖方应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因为买方投了一切险“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负责由工厂到码头的陆运风险.
2.在CIF条件下,买方负责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该风险应该由买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我方可以忙住买方向PICC提出索赔,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因该有买方承担.
第5个回答  2008-11-18
1.CFR的风险划分点为装运港指定轮船船舷,货物在运输至装运港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办理了关于济南到青岛港运输的保险手续,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仓至仓条款并不适用于该情况。
2.出口公司应协同保险公司尽快查明失火原因,只要失火原因在一切险的赔偿范围之内,PICC就应赔偿给出口公司。若失火原因与承运人有关,则PICC可以行使第三方代位追偿权要求承运人赔偿相关的损失。如果单证相符我方可以取得货款,但我方考虑资信等问题仍应将货款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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