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解书再审后被告提异议怎么答复……被告与原告借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三个被告,原告申请执行后,执行了部分款,其间对调解书计算利息有误进行重新约定,其中'-一担保人被告加盖公章认可。之后对解书提出异议经再审后,进入执行,被告又以未收到调解书为由提异议……请问1、该理由是否应作异议审查。2、是否.用裁定驳回,是否有申请复议权。
1、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2、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