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渊源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宪,还要符合法理,才能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能够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那么,如果把行政承诺与行政习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出现更多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部分不法工作人员可能会以行政行为为行政习惯为理由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不利于自身的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2.行政习惯难制约控制。行政习惯是自发的,而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东西,会造成行政习惯无人监管,导致行政习惯过于庞杂,不利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无法准确适用法律,也不利于群众对行政法相关规定的了解。
3.行政承诺也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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