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只开一次庭,开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当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现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就同一案件就会开两次庭。
但无论如何法院都会控制开庭的次数,每个案件都会在庭审前做好准备,争取一次开庭审理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后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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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所补充侦查的那些案件,在补充侦查好,送到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才来重新算这个审理的期限。还有,在这个审判的过程中要是出现了无法抗拒原因,造成了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也可以直接裁定中止审理。
总之,如果审理还没有延期的,或是 中止的,那么这个刑事公诉的一审期限就是1.5个月的,高级法院的批准的,最长的就是2.5个月。要是审理延期了或者是中止了,那么这个审判期限就得中止或者重新计算,诉讼案件经过了批准后是可以延长2个月的。
如果是有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的在经过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了,可以延长1个月,而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刑事上诉和抗诉案件在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能延长1个月,由于在审判的实践中,法院案件太多,因此也经常延期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