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8年8月大专毕业分配到汕头市某公立中学任教,一直工作到1994年7月。期间学校没有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直到1994年8月才按政府的统一部署为教职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因调动手续办不成,我于1994年7月自行到某公司上班,公司从1994年7月为我们办理养老保险。后来教育局以我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请问,我1988年8月-1994年7月这段时间能不能计算工龄?能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有没有政策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