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2011年协议离婚,协议中注明住房归女方(该宅基地没有宅基证只有村里开的证明,证明中是男方的名字不是女方的)。且夫妻二人有共同债务(债权人在2012年已经通过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在2012年男方将该房屋抵债给了债权人(女方并不知情),债权人找到我,我就从债权人那里买到房屋(买房时我并不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和离婚后房屋归女方,并且我支付了债权人合理的价款)2017年12月份女方将我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该房屋(该离婚夫妻有“假离婚真逃债”现象 ,一直生活在一起)。我能否继续拥有该房屋?
我村没有进行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