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离婚夫妻中的女方起诉,要求归还属于她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我能否继续拥有这栋房屋?

夫妻双方在2011年协议离婚,协议中注明住房归女方(该宅基地没有宅基证只有村里开的证明,证明中是男方的名字不是女方的)。且夫妻二人有共同债务(债权人在2012年已经通过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在2012年男方将该房屋抵债给了债权人(女方并不知情),债权人找到我,我就从债权人那里买到房屋(买房时我并不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和离婚后房屋归女方,并且我支付了债权人合理的价款)2017年12月份女方将我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该房屋(该离婚夫妻有“假离婚真逃债”现象 ,一直生活在一起)。我能否继续拥有该房屋?
我村没有进行确权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你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你应该先被批准宅基地,再按照合法方式方法过程取得房子,违反程序的后果就是你们家根本没有得到房子,钱是白花了。离婚协议里面处置宅基地房子的内容无效。两口子离婚别考验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土地法知识水平,民政局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责任,两口子在任何时候对此后果自负并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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