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从事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聘用人员,支付岗位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人应缴部分从岗位工资中代扣。
3,聘用期间或合同期满后,有创业意愿的,符合条件的可提供创业基金资助、“一对一”创业导师辅导;被企业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龄连续计算。
4,终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供相应公共就业服务。在劳动合同期内,其档案统一由所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