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原则
(一) 公平原则(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
公平原则的最充分体现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
(二) 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刚性发展的特征)
社会保障是国家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一方面,社会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变化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无一例外地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
(三) 责任分担原则(社会化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现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分责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虽然承担着主导责任但已经不再是全部责任,企业与个人均参与其中。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结合正日益构成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会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业、社会乃至个人承担着更多责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励的作用。
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将放大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效能。
(四) 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多样性特征)
普遍性原则:<提出>是1942年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
<优势>普遍性原则符合社保制度对社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选择性原则:<提出>是一些强调效率优先的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在于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优势>遵循选择性原则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亦不会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构成沉重包袱。
(五) 其他原则(法制规范性特征)
还需要遵循互济性原则、法制性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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