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两人同等责认驾驶证会被吊销吗

死亡两人同等责认驾驶证会被吊销吗

死亡两人同等责任驾驶证不会被吊销;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才会吊销驾驶证;但是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出现交通事故死亡两人同等责任会被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不包含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出现交通事故死亡两人同等责任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 é“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å…¬å®‰æœºå…³äº¤é€šç®¡ç†éƒ¨é—¨åº”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è¿åé“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二节 审验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7-06
事故造成1人死亡,如果负同等以上责任,肯定要吊销驾驶证,驾驶证吊销后要过了禁驾期才能学,而且只能学C1及以下驾驶证,终身不能考取B2及以上驾驶证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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