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xx物业公司在职期间为1998年11月——2008年10月28日,工龄十年。今年10月21日,公司告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但未出具正当理由。而2007年10月26日,公司也同今年10月21日一样,告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同样也未出具正当理由。但当时公司提供两条选择:若愿继续在公司工作,则由保洁主管降职为保洁班长,且工资为以前的一半;若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则公司不支付任何赔偿,当时被迫选择当保洁班长。
我在公司工作了10年,现在公司不想雇佣我了,但不愿支付任何费用。他们称:工龄并未达10年(还差3天就是整10年),所以不用支付任何补偿金,即不会按照一年支付一月工资来计算补偿金。在公司拒绝支付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如果单位违法辞退,需要按上面的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