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问题 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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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及总体构想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
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顺利运行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大气候已经形成。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将社会保障体系
的建立推到了迫在眉睫的地位。经过十多年社会保障改革试点的探索,已经积累了一
定的经验,广大群众对这项改革的承受能力也大大增强,个人参与社会保障的观念有
了很大转变。因此,下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加快改革的步伐,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全面铺开,是完全有条件的。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遵从以下几项原则:
(一)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因
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
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
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
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在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很
好地吸取其他国家通过几十年实践得来的宝贵经验和教训。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
,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
,一般来说只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社会保障与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
相关,具有很强“刚性”,易上难下,在这方面我们一定不能再走“福利国家”开始
大包大揽、继而骑虎难下的老路。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但人口却先于经济出现了老
龄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不利的。
(二)社会保障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
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处理好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
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
度的发挥。这里说的公平,不是数量上的完全相等,而是权力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
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按劳分配也是公平,分配的公正、合理、公平,可以激励劳动
者,提高效率,进而达到更高水平的公平。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
,这种分配在某种意义上带有一些“按需分配”的性质,但一定要适度,要避免因分
配不当造成的鼓励懒惰机制。对生活困难者的救助,要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为目标
。社会保险的待遇和给付标准,既要与个人保险金的缴纳水平和缴纳时间长短挂钩,
又要体现社会互济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于激励广大
在职职工的积极性。
所谓公平与效率统一,在社会保障中还应体现在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力与缴纳
费用的义务对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应该与社会贡献及交费水平对等,而不
应该受行业、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
同负担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强制储蓄”,对于这种社会保障,必须坚持
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多储蓄多收益。
(三)社会保障制度要法制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力和
机会的平等,同时也为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统一的,
不能以行业或地区进行分割。社会保障的立法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保障
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并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各级分
支机构,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制定和行政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靠基层政
权组织形成社会化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逐步转变为
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将目前各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社会化服务。
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以财政为后盾,但社会保障基金与财
政资金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资金的使用不能混同于一般财政资金,必须实行基金管
理,坚持专款专用。由于它是一种政府行为,所有收支都应列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
结余资金投资于风险性最小的国家债券,以使其保值增值,不得直接用于弥补财政赤
字或进行风险性投资。一旦基金出现赤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向财政借款解决

(四)适应我国二元经济的现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改革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二元经济的实际出发,我国已有的社
会保障,一方面是国有单位职工享受着很高的保障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是广大农村
人口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几乎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可以说是一个“跛腿”的巨
人,一条腿很长,另一条却很短,虽然从长远看,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但在目前阶段则应从实际出发,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包括全
体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想
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过去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每个层次的目标不同,保障对象不同,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也不同。
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助,这是国家对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的
人以及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的一种无偿救助,这是最低层次的社会
保障,一般来说,这种保障对象的人数不多,并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减少。这是
一种无偿的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全体纳税人对弱者的无私的社会救助,当然,这
种社会救助只能以最低生活需要为目标。其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
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险,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组成部分,覆盖对象是人口的最主
要部分——全体劳动者,当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伤残以后,能通过社会保险
制度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其资金来源一般采取个人和单位共
同负担的办法,参加者得到的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其过去年代所缴纳的保险金多少、时
间长短正相关,既要体现社会互济,又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福利,指国家或国有单位免费或低价为职工提供的一些服务,
如义务教育、住房补贴、特殊人员的优抚政策、发放实物、各种生活补助等,这是社
会保障的更高层次,它的资金来源也是直接或间接由国家负担的。在我国现阶段,这
种社会保障还不宜过多地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运作方案的设计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主要
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建立是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下面是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方案的一些构想。
(一)完善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就先后建立了一些对少数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如对农村“
五保户”、贫困户的救助,对城镇贫困户的救助,对灾民的救助等。当前社会保障制
度的改革就是要将这些社会救助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收入确实低
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个人和家庭进行社会救助。最低生活标准的界定,应采用“恩格尔
定律”,根据城镇和农村、各个地区不同的生活费用标准,分别制定各地不同的标准
,对低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居民进行社会救助。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救助,应改变过
去那种以县或乡、村为救助对象的办法,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个人和家庭。随着我
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贫困地区也不是家家都贫困,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作法,每年调
整和公布一次各地方的“贫困线”,由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个人和家庭提出救助申
请。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进行救助的对象也可以简化申请手续。
(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最终要建立的是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切劳动者将不受行业、
所有制、城乡等因素的影响,在劳动期间一律按照法定的交纳比率交纳养老保险金,
退休后按照法定的水平享受养老金。但在目前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养老保险水
平相差悬殊的基础上,只能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农村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自愿
参加,起到示范效应,以后再强制实行。目前主要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城镇职工的养老
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宜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作法,一方面个人领取
养老金的多少与过去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和年限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养老金具
有一定的互济性,不能取出或继承。一个人只要在工作期间按规定交纳了保险金,退
休后就能领取养老金直到生命中止。从全社会平均来说,个人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总
和应等同与个人帐户中的养老金总和,但具体到每一个人就不一定了,寿命长者领取
的养老金总和就会大大超过其个人帐户上的数额,而寿命短者则相反。从资金管理上
来说,属于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方式,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

由于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全民的社会保险,考虑到全体居民的承受能力,它
只能是一种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养老金应大约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50%左右。除
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以外,国家还应鼓励收入较高的职工进行个人保险,使其在丧失劳
动能力之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对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按财政拨款
的比例由财政为他们建立相当原工资10%左右的补充保险。
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比例,需要经过大量科学预测和计算才能确定,是一个非常复
杂、严肃的问题。比例高了,将会给财政和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比例低了,将很快
出现入不敷出,过于频繁的调整又会对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需要
十分慎重。目前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分别确定交纳比例,这对于人才流动和建立全
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不利的,应尽快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全国统一的
交费比例。基金的管理可以先由各省的社会保险部门(未建立的可由劳动部门)承担
,但一定要建立社会保险预算,纳入财政监督。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节
余部分购买国家债券,不得挪作他用。
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可采取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无单位的个体劳动者
则应自己负担全部费用。因为交纳水平与以后的领取水平相关,相信广大劳动者是会
积极交纳的,这是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
对已有多年工龄的中年职工,他们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短、数量少,又很
快面临退休,应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可以采取新老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退休时,
交纳保险金之前的工龄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之后的工龄按新办法计算养老保险金。
如:以30年为标准交费工龄,某职工交费之前的工龄为20年,退休后他可以得到按老
办法计算养老金的2/3,其余1/3则要按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多少进行计算。
到本世纪末,争取在我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权力与义务相对应、
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覆盖全体职工的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应实行社会统筹。其原则应该是以支定收、留有少量储备。为简化
管理,可以对所有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交纳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凡属非自
愿中断就业,并在失业前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都可按规定
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按失业前工作时间的长短划分不同档次,超
过此期限以后转入社会救济。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发放水平过高、时间过长,必然导
致一批人宁愿选择不就业,这在西方各国是屡见不鲜的。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
,一定要避免这种养懒汉的现象出现。因此,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水平应低于劳动者的
最低工资水平,发放期限最长不要超过24个月。
(四)建立城乡有别、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若干年内还不具备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认为改革的目标还应定位在分别完善城乡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95年1 月已经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主要内
容是: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约
占本人工资收入1 %)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的50%记入个人帐户,其余
作为社会统筹。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时,个人负担小部分,社会统
筹基金中支付大部分。通过试点我们发现了方案设计中的一些问题:
(1)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关系没有摆对, 医疗费首先从个人帐户支付,超额
的由统筹解决,这就形成了一种逆向调节的机制,个人帐户中存款越多的,个人负担
的医疗费也越多,存款少看病多的就占了便宜。于是,在试点地区人们普遍采取了全
家集中花一个人帐户里的钱之“对策”,使社会统筹基金严重超支而个人帐户却有大
量节余。
(2)医疗改革滞后,缺乏鼓励其努力降低医疗费用的机制, 相反医疗费特别是
药费越高医院获利就越多。因此改革试点并没能有效地解决医疗费连年增长的问题。
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方案是: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
相结合的大框架不变,个人与单位的交费比例不变,重新调整个人负担与社会统筹的
关系,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努力降低费用的激励机制。具体有以下几点:
(1)个人交纳工资的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单位交纳的医疗保险也按各人
工资的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 医疗费的报销,在保险范围内的
一律由社会统筹报销,保险范围之外的由个人帐户支付,超额部分自己负担。这里的
关键是制定严格、合理的医疗保险范围,只有那些确实是必不可少的检查、治疗和药
费才能列入保险范围,例如有些药品既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那么进口药品就不能进
入保险范围,住院只有普通病房属于保险范围,要住高级病房则要由个人帐户或自己
负担。这样就建立起了个人的制约机制,限制了医疗费用的过高开支。个人帐户的余
额可按略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计息,但职工不能将其取出或继承。
(2 )医疗保险基金由目前归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改为由卫生部门管理,财政部门
进行监督。建立起一种推动医疗费用节约使用的机制。这样,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
卫生部门会积极地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改变目前医院靠开“大药方”赚钱的局面;
卫生部门是医药管理的内行,他们可以及时、准确地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调整
,并能有效地监督医疗费的使用情况,通过审查处方、查阅病例等手段制止“一人保
险,全家吃药”现象的发生。
在乡村应继续健全合作医疗网,以解决农村人口最基本的医疗需要。有条件的地
区可以逐步建立类似城镇的医疗保险制度。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
当今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
各个社会保险项目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分别征收,经费来源相互独立,专款专用。这
种方式能确切反映各个项目的收支情况,但互济性差,收费手续复杂,不利于降低保
险成本。第二种是将若干社会保险项目的费率合并,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所筹
经费可在个人社会保险项目之间调剂使用,这种方法利用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程序,
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又可以保证保险基金的及时入库。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优
势明显的第二种方式。
我国社会保险金的征收最终也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途径,使这种政府行为更
加规范、更加高效。具体税目可采取逐步扩大的方式,第一步先征收养老保险税和失
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也应采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与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相协调,以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样做也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
(六)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社会化。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它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社会保障法律的规
定,负责制定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社会保障的实施工作。该
部门的主要职能有: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帐号,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放社会保
障金,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安全运营。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报告,处理
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
(七)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运用及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行的保障制度,它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障基金一旦出现赤
字,最终要由政府来负担。因此作为以政府权利为依托组织的资金运行,应该在国家
的财政收支中反映出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也正是这样做的。我国
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
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
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一定要坚持慎重原则,基金
的保值增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投资的回报率越高其
风险性越大。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运用只能投资于购买国库券、国家债券方面,不能
为追求资金的增值将其变成一种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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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06
给你一篇现成的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消费结构的优化

关键词:社会保障,消费结构,高、中、低收入群体,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消费结构是社会再生产的支撑点,是社会经济机制正常运行的载体,它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消费的各种消费资料和劳务的组成关系及比例关系。消费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目前,我国经济学界习惯按消费者收入水平来分类,可分为低收入群体消费、中等收入群体消费以及高收入群体消费。一般而言,我国低收入水平消费者的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中等收入群体一般是指消费者家庭年收入在2万-10万元之间,高收入水平消费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

影响消费结构的因素很多,如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障政策)、生产力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人口总量及结构等。合理的消费结构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但是,据笔者分析,在上述影响因素处于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现阶段影响我国消费结构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一、我国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消费结构逐步由计划经济时代的低消费结构向市场经济时代的高消费结构发展,高、中、低收入群体消费水平都相对过去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并表现为以物质生活消费为主向更多的精神消费扩展。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人们必须首先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当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消费的增长则侧重于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居民消费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是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支出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从总体上看,我国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已达小康,今后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还会逐渐下降。也就是说,在全部消费中,生存资料消费所占比重会明显低于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消费的比重。在物质生活达到一定水平之后,精神生活将会更被重视。当然,这种趋势的实现有一个量变积累的过程。同时,消费结构转变的进程在不同地区、收入水平不同的劳动者之间也是不一致的。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现阶段我国居民生活消费中的主要问题

消费经济学告诉我们,消费结构的优化主要体现在消费经济的活跃、消费面的扩大、消费层次的提升、消费方向的引导等方面。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原来的“高福利、广就业、低工资”的福利制度被打破,但在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之前,社会保障制度仍处在转型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因而上述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受到遏制。究其原因,过去那种福利——就业相关联的稳定生活模式受到极大冲击,代之以社会保障转型期城乡居民对现有经济收入与未来生活的不安全感,这种心理使得他们降低了当期对精神生活消费的需求,普遍持谨慎消费态度,从而大大妨碍了消费结构的优化。

1.改革中放大个人作用、政府责任降到最低,面向城镇居民的就业、养老、子女教育、住房等保障相继由居民个人来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和风险

显然,在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前,居民必然相应地紧缩自己的消费行为,调整自己的消费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下岗、失业现象日益突出,尽管政府采取了“再就业”等措施,但据有关资料显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率仍不到40%,而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仅为56%,真正能够领到失业救济金的只占失业总数的30%,且平均每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仅84元,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不可避免地陷入非常贫困的境地。其二,养老、医疗由过去的国家——单位保障制改革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养老、医疗保险的费用缴纳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付费制”。但不少企业因经营不景气或破产,逃费、降低缴费现象屡见不鲜,使得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不存在或者收不抵支。鉴于此,相当多的城镇职工不能指望依靠养老、医疗保险来安排自己将来的养老与医疗费用,从而不得不压缩开支,增加储蓄,变当期消费为预期消费。同时,这种消费走势还以放大效应影响着城镇居民整体的消费需求。在农村,占我国人口75%的农民的养老、医疗费用基本上仍由他们个人全额负担。基于这种状况,消费面扩大的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其三,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沉重。教育体制改革后,即使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还是有不少家庭在供养子女上学方面存在困难;而高等教育的完全收费制则使许多拿着录取通知书的家庭望而兴叹。一个子女从小学到大学所有的费用支出(约10万元左右)对于中国大多数城乡居民来说不堪重负。根据2002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有高达54%的居民储蓄是为子女上大学做准备。其四,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住房私有化、自有化无形中放大了个人的作用。我国许多城市的房价与居民家庭收入之比已经达到10:1,远远高于国际惯例3:1-6:1的区间。居民要买房,一般要花费半辈子的积蓄,城镇居民尤为如此。经济适用房改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急需者不能享有,享有者非急需人”,存在有的享有者一人多套住房的现象。

无庸置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个人作用的放大,对中等收入群体以下的城乡居民的当期消费的改变作用是明显的。

2.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制度设计与管理等方面的不完善性,直接阻碍了消费结构的优化进程

1997年以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一本账管理。在此制度设计下,由于“老人”、“中人”的转制成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远小于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结果出现了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透支的现象。截止到2000年底,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透支的资金已达1900多亿元。而且没有任何借用程序和借贷利息,因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名存实亡,仅仅成为了一种记账工具。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给居民消费带来了至少两方面的损害:一是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心理负担增大,从而用增加储蓄来回避未来的风险。如“九五”时期,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5.7%,人均生活费支出年均增幅仅为3.3%;同期人民币储蓄余额年均增幅为15.4%, 2001年同比达到17%。二是做实个人账户,目前该项工作还在东北三省扩大试点,如不能在全国推广,对正等待养老的城镇居民来说,又谈何消费呢?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无法保证个人基金账户的平衡。这是因为:第一,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即职工退休后余命按10年计算)。如以男职工60岁退休后平均余命17年计算,按上述标准发放必须保证长期利率水平为7.5%时,才能实现个人账户的收支平衡。如果实际利率是5%,则按上述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大约只够发放13-14年,平均余命期限内还有3-4年时间个人账户已没有养老金可领取,必须从统筹基金账户中领取。第二,120的除数没有考虑目前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下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别。目前法定男职工退休年龄是60岁,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岁。以女工人为例,50岁退休后的平均余命约为25年,按120除数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平均余命期限内还有11-12年时间个人账户已没有养老金可领取。这种制度设计,若不加以修改,对当期和以后的消费结构的消极影响不言而喻。

医疗保险存在覆盖范围狭窄、改革不配套、政府投入不足等问题。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如2001年,医疗保险覆盖面还只相当于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参保率是最低的。就结构而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非正式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仍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之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地区出现了筹资困难、保费支付项目争论等问题,造成“难产”或“退保”现象,覆盖人数十分有限。医疗保险改革与医疗体制改革、医药体制改革不配套以及改革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逐年下降的趋势,使得医疗保险难以取得参保者的信任。笔者参与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民工保护”课题组于2005年7月在苏州的调查发现:几乎100%的农民工都认为医药、医疗费用太贵。城乡居民对目前高昂的生病治疗费用的惧怕心理,迫使他们降低了消费层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过低。1999年以来国家确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底城镇居民在这一制度下受助人口由1999年的266万人增加到2065万人,但因保障水平低,部分相对贫困的城镇居民实际上需要帮助而得不到帮助。这种过低的保障线激起人们增加储蓄的欲望,紧缩消费成为理所当然的行为。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消费结构的政策建议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居民现阶段消费结构存在着上述诸多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居民不同消费群体之间的消费与投资倾向已有很大差异,受此影响,社会消费结构也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突出表现为:高收入群体的消费程度低,中等收入群体消费保守,低收入阶层虽边际消费倾向高,但无经济能力消费。毫无疑问,这种消费结构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十分不利的。

1.充分发挥社全保障的“安全网”作用,活跃消费经济

市场经济天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天然追求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责任不能降到最低,可以突出个人责任但不能放大个人责任,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不存在漏洞,保证社会成员在遭遇困境时免于绝望。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消费。

在我国,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所以,做实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重新审视职工退休后的余命年限,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针对高、中、低收入群体以及广大的农民,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方式,如高收入群体鼓励其参加商业保险,以满足该群体在老年时拥有较高生活水平的要求;中等收入群体参加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还可加入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或职业年金系统;低收入群体和大部分农民可以考虑建立低水平的养老金制度。

而针对医疗保险,职工参保后个人支付保险基金变即期消费为预期消费,同时,也增强了“留钱防病”部分人的消费欲望。在综合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险才能满足人们的健康保障要求,如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使部分高收入者原来追求高层次医疗待遇的潜在消费成为实际消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则可以填补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绝大部分为中等收入群体)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的差距。可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对公共资源的消费和合理化消费结构正在或将会产生实效。

失业保险的改革保证了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基本生活资料的消费需求,应该说这部分人群的强烈消费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在城镇地区能够掀起一个新的低档至中档消费热点,增强地区经济活力。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完善在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心理上将产生强烈的反响,尤其中等收入群体。据有关专家测算,这一层次消费群体的家庭收入占居民收入总数的58%,是我国消费的主体部分,也就是说,他们的消费行为对我国整体消费状况有最大的影响,当他们变保守消费为积极消费时,消费经济将会活跃起来。

2.关注城市弱势群体,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消费面

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受“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中国的贫困问题一直都集中在农村地区。但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市贫困逐步成为一个对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构成潜在影响的社会问题。城市失业人员数量逐年攀升,2000年失业人数为595万,2001年失业人数为690万,2002年则为800万;城市贫困发生串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是1.7%、4.7%、7.7%。可以看出,在过去的短短几年时间内,中国城市贫困发生率成倍增长,这在其他发展中国家非常少见。城市下岗、失业群体加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构成了城市弱势群体。据有关资料统计,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大约2000万,城镇贫困人口2000多万,进城就业的农民约8000万,低收入的退休人员100万左右,这样,城市弱势群体人口在1.2亿左右。如果做好了这一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那么消费面一定会扩大。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10多年后陷入了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医疗保险状况也不容乐观。卫生部1998年调查数据显示,有87.44%的农民成为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而新型合作医疗在试点中困难重重难以推广,换言之,占人口总数75%的广大农村居民在遭遇年老、伤残、疾病、生育等风险时仍是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因此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启动农村这个很有前景的消费市场,以社保面的扩大带动消费面扩大,必将对经济起到很大的拉动作用。

3.政府规范、引导补充性社会保障,提升消费层次

补充性社会保障主要指企业年金、互助保障、个人储蓄、慈善公益事业以及商业保险,它是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必要配套措施,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仅存在着功能补充作用,而且存在着责任分工与特色互补关系,所以,国家或政府应对补充性社会保障加以规范、引导。

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分别是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三支柱。目前,国家实施税惠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壮大企业年金的成长,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到补充作用,从而提高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质量。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参与分担部分社会保障责任,以满足社会成员超过正式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的风险或收益保障需求。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其本身就是消费层次提升的过程;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在补充性社会保障为他们未来生活质量提供了保证后,其预期消费就会转化为当期消费,而且消费结构的升级愿望强烈。

4.强化社全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引导健康的消费方向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必须强化,以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因为其转移性支付特征将保险基金沉淀下来,使得中、高收入群体变部分现实消费为未来消费,从而引导他们健康的消费方向,避免买黄贩黄、吸毒贩毒以及境内外大型赌博等现象发生。

尤其在农村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缩小城乡差别,同时,将农民消费基金的一部分转变为养老保险基金沉淀下来,不仅为农民养老作积累,从根本上改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更切实地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且还可以改善农民消费的方向,杜绝各种封建活动以及大办红白喜事、聚众赌博等丑恶现象。

经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引导消费投向进而优化消费结构有积极作用。
第2个回答  2008-11-06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五)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都产生影响 ; (六)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急待出台社会保障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社会保障包括了以下几个必备要素:
  第一,依法建立。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与依据。
  第二,突出以人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
  第三,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于所费。
  第四,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人物,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从层次上划分,社会保障可以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解决的是国民遭遇生活困难时的经济来源问题。
  服务保障。即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国民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
  精神保障。除了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需求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离不开相应的情感保障,即精神慰藉也是人的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
  因此,现代社会保障还日益承担着慰需要者提供精神保障的责任。当然,精神保障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它突出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性化要求,从而属于更高层次的保障。尽管在实践中,难以将精神保障作为特定的制度安排来加以建设,但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践表明,制度化安排中确实需要尊重并满足有需要者的精神保障需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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