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所见的大多数字体其实区别并不是特别明显,例如:宋体、这宋那宋各种宋体、黑体,这黑那黑各种黑体,那么除了开源的,其他的各种黑体之间是根据什么来界定侵权问题的呢?因为就我所见,拿黑体字为例,其实各种黑之间并没有那么多的区别,那么为什么比如说同样是不开源的、靠收取商业用途来赚钱的A黑和B黑,比较早发行的A黑不能告比较晚发行的B黑是抄袭呢?如果告的话,由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是要由原告方举证的,那么法院认定的标准又是神马呢?因为我真的看不出两者之间有太明显的区别……很多就只是粗细和宽窄比的区别,就算加上衬线、喇叭口等因素可变化的模式也不多,那么为何现在这么多不同厂家推出的A黑B黑CDFG黑那么黑体非开源字体互相不算侵权呢?假如后人再想做黑体,又要如何区别于他们才不会在他们想告的时候不会被告到呢?法院的判决根据和原则是什么?
确定字体是否收费,可通过拨打字体厂商电话,网络查询等。
确定是否用于商用,所有字体,如果用于个人作品展示、参加各类非商业性比赛等非商业活动,字体厂商不追究版权问题。
确定是否变形,文字变形是否超过50%,上述50%是法律法规界定,十分模糊,通常设计中字体变形或者造字,请注意变化尽量大一些。
综上所述:收费字体在未购买版权的情况下用于商业用途,且变形较少或无变形,即涉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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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政府网
如何界定一个字体的版权:
确定字体是否收费,可通过拨打字体厂商电话,网络查询等。
2.确定是否用于商用,所有字体如果用于个人作品展示、参加各类非商业性比赛等非商业活动,字体厂商不追究版权问题。
3.确定是否变形,文字变形是否超过50%,上述50%是法律法规界定,十分模糊,通常设计中字体变形或者造字,请注意变化尽量大一些。
综上所述:收费字体在未购买版权的情况下用于商业用途,且变形较少或无变形,即涉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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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政府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收费字体在未购买版权的情况下用于商业用途,且变形较少或无变形,即涉及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版权,字体属于计算机字体库内容,平时在使用某系统时已经包含了其计算机字体库。
字体版权的使用方式上分两种情况:
1、商业用途:用于商业用途,即发生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非商业用途:除上款的所有使用情况。
授权情况:
1、在非商业用途中,无须授权可直接使用其字体,不构成侵权
2、商业用途中,须在版权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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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和产业界乃至于司法审判中,仍然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尤其对于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更让相关企业对此进退失据,靡知所措。
譬如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飘柔”倩体单字著作权侵权案与汉仪公司诉双飞公司“城市宝贝”秀英体单字著作权侵权案,两案的争议焦点和相关事实相近,但两案的判决结果相距甚远。
前者认为已构成“默示许可”,故不再追究“涉案倩体字库中的‘飘柔’二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从而驳回原告之诉。后者认为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而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
具有独创性且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可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现在都已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第二类是在上述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未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依法也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第三类是在上述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具独创性的单字如果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则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第四类是主要基于创新并且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新类型字体,例如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倩体”,汉仪公司诉双飞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秀英体”,还有徐静蕾手创的“静蕾体”,以及“启功体”“舒同体”等,这些中文字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至今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依法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多维向繁复变化的字型结构较之西文单词之横向字母简单排列的字型结构,其字形更为复杂,在风格上更加凸显,更容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而且没有超过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形表达的美术作品,而不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义表达的文字作品,“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各种中文印刷字体中相同单字之文义是相同的。
所以其所能体现的独创性,不是作为文字作品之“传情达意”角度的文义的独创性,而是从其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方面考量的美术作品之“审美意义”角度的独创性。例如宝洁公司为什么偏偏要将“飘柔”两倩体字用于其洗发液产品及其包装宣传,其目的就是提升美感与审美价值。
如果仅仅在于文字的传情达意,完全可以使用不花钱的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中文字体之单字。之所以选择倩体,审美价值是本义。
印刷字体单字作品是美术作品,其实属于文学艺术作品;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是软件作品,其实属于科学技术作品。打个比方,前者就是我们渡河去实现相应美术作品之目标本身的如锦繁花,而后者就是我们藉以去实现美术作品目标所依赖的渡河工具之轻舟便桥。
字体字库软件只是“字体单字的输出及印刷工具”,通过这一“字体单字的印刷工具”所输出的只是字体单字,没有展示和实现美术作品的性质与功能。两种作品是不同的作品,两者作品的使用也是不同的使用,两者无法相互混同和彼此替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库并不构成作品。第二,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可以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第三,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独创性的单字依法构成美术作品。第四,购买了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并不意味已经获得了对其中具独创性的单字美术作品的默示许可。第五,希望尽快改变我国相关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单字之著作权保护中的“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从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是否侵权:有损害事实(结果)的出现,结果和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符合以上条件就构成侵权。1、对于不指定载体、不划清保护范围的单字体,不给予保护。这是因为某一字库的字体结构统一、风格统一,单个字体不可能对已有字形、结构、风格进行更多的选择、编排,不具有著作权保护高度的独创性。2、对于有载体、划清保护范围的字体,如字帖、铅字字体、字体软件等字体工具给予保护。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和擅自演绎。例如计算机字库本质上是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得到保护而非美术作品。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 文字作品;(二) 口述作品;(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 美术、建筑作品;(五) 摄影作品;(六)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 计算机软件;(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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