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岳母是农村人,在当地做沙石建材生意,县城里有个建设工程的承包商需要采购建材,就找了一个中间人(同时认识双方当事人的)帮忙约了我岳母面谈采购的事情,当时中间人和承包商都口头许诺货款不会出问题,于是前期送去的材料还能及时结算,但是越来越慢,最后货款拖欠了3万多,我岳母停止了合作。后来项目的开发商出车祸死了,这个承包商一开始说等等,后来时间久了就一直不还钱了,材料已经被用完了,上门要了几次都不给,就是说没钱让我们起诉他,后来我岳母就起诉他了。在法庭上,他本人没有出庭,他的代理律师拿出了一张自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姓名中最后一个字和他签在货款欠条上的名字不一样,律师否认了他的委托人欠钱的事实,因为这个变故法庭没有判他还钱。这种情况我就想问一下,他在诉讼的时候拿出这个身份证复印件意味着什么?,可以对他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吗?鉴定完了如果是他的笔迹,告他诈骗罪可以成立吗?证据补充:现有证据:欠条、人证。单据上的签字最后一个字和他的证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