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7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即Ⅰ、Ⅱ、Ⅲ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
所谓分类监督管理,即根据容器的危险性(容积、压力和介质危害性),实施不同的监管,在保证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资源。类别低的压力容器,数量众多,但危险性相对较小,监管就松一些,以便把监管的主要精力放在类别高(即危险性高的)压力容器上。各个国家的压力容器监管方法大体上相同,都实行基于设备危险性进行的分类监督管理。
实际上固定式压力容器还有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
简单压力容器等,需按相应的规程(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