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是调整消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用以调整在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关系的准则或标准的总和。
我国消防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消防管理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我国行政法的范踌,更具体地讲,消防法规是公安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互关系如下:
公安法规
公共秩序管理法规
户政管理法规
民用危险物品管理法规
消防法规
国(边)境管理法规
特种行业管理法规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作为行政法的分支之一,我国现行消防法规的内容十分繁杂,但概括起来,它主要有:
①有关公安消防机构的组织、权限的规定。
②有关消防监督管理的程序、方式、基本原则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③有关消防监督管理括动中公安消防机构之间,公安消防机构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第二章 我国消防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消防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律、消防法规、消防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几部分构成。
(1)消防法律。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或批准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消防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正在实施的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专门消防法律。此外,《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有关消防行为的条款,也是消防法律规范的基本法源。
(2)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在这些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有关规范,也是消防法规的基本法源。如2002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就属于行政法规。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就属于行政规章。
(3)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会城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制定、发布政府规章。上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有关消防的规定,也是消防法规的法源。
如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的《江西省消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江西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就属于政府规章。
(4)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关系的准则和标准。它的实施主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作为保障。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两大体系:一是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等。二是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等。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也是消防法规的法源。
消防法规是消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完善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依法管理消防工作,使消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科学化的轨道,有利于促进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落实,使消防工作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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