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职业高手进]

何某与高某的父母是亲兄妹,住的很近,两家来往很亲密,何某跟高某从小生活在一起,一起上学一起玩耍。随着年纪的增长,2人的感情越来越好,双方父母虽然知道这样发展下去不好,但碍于面子并未对2人的关系提出质疑。19996年4月2人分别想双方父母提出结婚的要求,但都遭到反对。2人心灰意冷想远离这个世界,但被家人及时发现未酿成大祸。双方父母见状,只好默许2人的婚姻。19998年3月,2人在隐瞒双方近亲关系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在近亲结婚的影响下双方约定终身不要孩子,如果中年后想要孩子就收留一个孤儿,由于何某父母只有一个儿子这一决定没有告诉父母。但人算不如天算,2000年7月,因避孕措施失败,高某怀孕了,本想终止妊娠,但医生认为高某上身体不好,何某的父母也非常想要孩子,于是高某未做人工流产。孩子出生后不久因呼吸系统发育不良导致死亡。高某受此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病情时有反复,何某为高某治病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和金钱,但是收益甚微,一晃2年过去了,何某心力焦脆,日见衰老,眼看儿子旋入不幸的婚姻无法自拔,何某父母劝何某与高某离婚,对此,高某父母也比较理解。但何某认为,高某是因为和自己结婚才导致今天这一局面的,不愿意离婚,即便离婚,他也要照顾高某,如果没有人愿意答应他这一条件,他仍愿意维持现状。为了帮助儿子摆脱不幸的婚姻,无奈之下,何某之父诉至法院,认为高何2人属于近亲结婚,请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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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与高某的父母是亲兄妹,因此何某与高某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规定的情形之一(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注释:旁系亲属(父亲的兄弟姐妹,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父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

  因此,2人在隐瞒双方近亲关系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该婚姻违反婚姻法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因此何某之父有权请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不因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有效无效,但何某在婚姻宣告无效后,表示照顾高某,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因此法律不会禁止。
  本案中反映出一个突出的问题,近亲结婚是否可以协商?如何能够解决,我认为在中国西周时期就有同姓不婚的古老禁忌,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因此,为了社会稳定及自身的考虑,近亲结婚应当禁止,而不是限制。
  小莫论法
  QQ:40918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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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高某的父母是亲兄妹,因此何某与高某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规定的情形之一(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注释:旁系亲属(父亲的兄弟姐妹,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父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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