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10月入职这家公司,签一年期合同;07年10月续签至08年12月31号。今年12月8号,公司通知我月底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请问,
1、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额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06年至今我服务了2年零2个月)
2、前两天我去医院查出了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和糖尿病。我查看了一下劳动法,员工患病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请问我这两种病是否受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员工患病的种类是否有明确的界定?
3、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在12月31日以后不终止合同?
3、如果公司执意表示12月31号合同到期后即终止,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赔偿金额又如何计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