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湾战争到美国的再次“倒萨”,美国军队在“海湾”已经集结待命;伊拉克能否通过安理会1441号决议的要求尚是个未知数;12月23日伊拉克动用战斗机在伊拉克南部“禁飞区”击落了一架美军“捕食者号”无人驾驶侦察机,无疑这给美国又多了一项动武的“依据”。本文就美国是否有权不再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特别授权就对伊拉克行使武力攻击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联系海湾战争,从国际法角度阐述笔者的观点。本版撰稿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管建强
伊拉克应承担的战争责任
1990年8月2日,10万伊拉克部队越过科威特边界,迅速占领科威特全境,从而引发海湾危机。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伊拉克悍然以武力攻占、吞并科威特是严重地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以下称宪章)所规定的“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991年1月17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籍军队在科威特境内展开了对伊拉克军队的攻击。2月26日,伊拉克总统萨达姆表示从科威特撤军。2月28日联合国多国籍军队军事行动停止。
根据有关决议,萨达姆·侯赛因在从科威特撤军后,必须履行多项义务。具体包括:允许国际武器核查人员监督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销毁;不发展新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销毁所有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弹道导弹;停止支持恐怖主义并制止恐怖主义组织在伊拉克国内活动;帮助查明失踪的科威特人和其他失踪人员的下落;归还其掠夺的科威特财产,并承担赔偿海湾战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另外,萨达姆·侯赛因被勒令停止镇压伊拉克人民。
1991年4月3日,安理会又通过海湾战争正式停火的687号决议,要求正式划定科、伊边界,并就战争赔偿、武器销毁和对伊武器生产进行长期监督等问题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并成立了监督伊拉克销毁化学、生物和核武器的特别委员会。
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第三节中申明,伊拉克将无条件同意,在国际监督下,销毁、拆除射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弹道导弹,或使其变成无害。一星期后,伊拉克接受了第687号决议。应该说以上的联合国的制裁措施完全是符合国际法的,伊拉克没有理由不履行这些义务。
此后,萨达姆·侯赛因政权一方面表示伊拉克将无条件服从安理会的决议,但另一方面伊拉克又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违抗联合国各项决议。
笔者以为伊拉克多次阻挠联合国特委会的核查,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伊拉克方面认为虽然安理会对其进行了军事打击和经济制裁,但是在有关决议中除了敦促伊拉克全面履行之前的决议之外,决议中也有关于“重申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尊重伊拉克、科威特及其邻国的领土和主权完整的承诺”。
伊拉克方面以为虽然受到安理会的制裁,但是自己仍然是一个主权国家,作为主权的国家拥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元首是主权国家的代表,同样拥有豁免权,所以当联合国特委会核查人员要检查总统官邸时,伊拉克方面则进行了干预。
笔者以为虽然伊拉克并没有像德国或日本那样签署投降书,但是,其地位与战败国十分相像(并不是说完全等同),因为当时安理会的停火决议(687号)是附有强制性条件的。伊拉克接受了第687号决议。如果伊拉克在实质上违反了该停火决议的话,安理会当然有权考虑再动干戈。届时伊拉克侯赛因政府是难以避免灭顶之灾,在这样的情况下伊拉克还高谈主权豁免的论调,只能是自找麻烦。
美国一些军事行动的性质
笔者以为美国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的积极作用是应该肯定的。然而,此后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美国的行为是不值得称颂的。
中东地区的稳定对于供应石油给美国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美国积极地充当国际警察并不令人奇怪,问题的关键是衡量一个国家的“警察行为”的善与恶,不应该仅仅从该国家的利益角度来分析,而应该考虑到其行为是否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框架之下,如果没有安理会的授权并自封为警察,到处行使警察权,那么,实质上就是违反了宪章关于安理会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排他性的规定。
1991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686号和第687号决议只是停火协议,而没有规定在伊领土上空设立禁飞区。1991年4月5日安理会第688号决议的通过是为了保护库尔德人和什叶派穆斯林。1996年9月初,美对伊拉克军队进入北部库尔德“安全区”打击亲伊朗的库尔德反政府武装采取报复性打击行动,并宣布将“禁飞区”从北纬32度扩大到33度。
对此笔者以为,作为安理会的第686号和第687号决议已经明确了停火的意向,而688号安理会决议也没有授权对伊拉克实施干预,该决议中仅提到将该区作为一个缓冲区,只字未提不准民航飞机飞越该区,更谈不上禁飞区了。美国在解释安理会决议的时候不仅充满了丰富的想像力,而且使美国自己成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混合体。美国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也违背了法制精神。
1998年12月17至19日,美国和英国在未经任何事先警告的情况下,对伊拉克发动代号为“沙漠之狐”的军事打击行动,令国际社会震惊。因为美国的“沙漠之狐”行动并不属于即时的自卫,在没有安理会特别授权的情况下,美国就不能代表联合国安理会;在没有事先任何“警告”的条件下,一国对另一国的军事行动就违反国际法。
中国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在对伊拉克的问题上曾经无视过联合国,也轻视过其他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的做法破坏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上受到越来越多的抵制和反对。“9·11事件”后,美国已经认识到对美国最大的威胁就是恐怖主义。而要根除恐怖主义,美国必须依靠国内的团结一致和国际盟国的大力支持。如果美国在“打伊”的问题上一味单干,可能导致整个反恐联盟的解体。
随着我国在国际上的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渐明显。作为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责任。笔者相信中国政府将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力。
今后,中国在安理会表决的问题上,必然还会遇到各种棘手的问题。笔者以为,中国政府会从国家利益以及履行中国所肩负的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使命出发见机行事。中国政府可以在表决之前,通过外交的方式对争端当事国进行斡旋和调停。对于那些严重违背国际法又不听劝阻的国家,大可不必怜悯。中国政府应该站在国际社会大多数的一边,以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的支持和拥戴。
此次我国并未像有些西方舆论预测的那样投“弃权”票,而是在安理会内坚持自己的原则,同时又不乏妥协的技巧,正反映了我国外交的自信和成熟。
1441号决议的权限
自1990年8月伊拉克出兵占领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已通过了60项与伊拉克有关的决议,无疑第1441号决议是其中最重要的决议之一。它折射出联合国及国际社会为阻止美英军事打击伊拉克所做的努力尝试。决议使中断4年之久的对伊武器核查进程得以恢复,敦促伊拉克全面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同时警告伊拉克如再不履行决议或不与联合国充分合作,将面临“严重后果”。
从国际法的角度上考虑,伊拉克必须接受安理会的决议。这是因为伊拉克是联合国的成员,执行安理会的决定是它的一项义务。安理会是联合国机构体系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安理会根据宪章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如果伊拉克拒绝安理会的决议,那么不仅必然会遭到以安理会名义的军事打击,同时也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这次安理会1441号的决议应该说是既是世界政治力量对比和平衡妥协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总体综合的意志反映。如果在决议案中没有对伊拉克严肃的严重警告,伊拉克完全有可能继续地与安理会巧妙周旋,这样的话既会使安理会失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核心地位的威望,同时也可能成为美英两国“踢开安理会闹革命”的“借口”,在联合国安理会框架以外行使军事行动。届时联合国安理会排他的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职能将名存实亡,单极主义将越发膨胀而称霸世界。
事实上1441号决议,并没有授权美英两国可以直接对伊拉克动武。从决议内容的逻辑结构来看,“如再不履行决议或不与联合国充分合作,将面临‘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即使是包含了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但是认定伊拉克是否履行安理会的决议或是否与联合国充分合作的机构也不应是美英两国,而应该是作出1441号决议的主体,即联合国安理会。如果美英两国继续要推动安理会认定伊拉克违反1441号以及其他有关决议的话,就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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