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没有离婚的女人一起生活十多年吵架他没说走了不回来了我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感情不和不等于没有了感情

恋爱男女为了互相照顾,选择了婚前同居,同居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以为感情不和。感情不和,是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没有磨合好,但不代表双方没有感情。尤其是另一方不愿意离开,说明另一方对你还是有感情的。

二、如果不想继续这份感情,就对这份感情做个明确的了断。

感情不和,难以维持,就明明白白地分开,对感情做个明确的了断,让对方放弃这份感情的期望,也走得明明白白。

让对方不明不白地被迫离开,这是对感情的不负责任。

你们在一起已经十年,对方可能已经习惯了这种生活,可能觉得,两个人即使经常在一起吵架也比一个人孤单过好一些。

所以说,不想继续这份感情,就把感情问题说明白。如果想继续这段感情,就要懂得感情经营之道,好好地经营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9-14

非常高兴为你解答问题。这个女人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和你一起生活了十多年。这么说来,他对你还是非常有感情的。你说对吗?可是不知道为什么你们会吵架呐,是生活的一些琐事,还是因为在一起生活了十多年,慢慢的就像变成了亲人一样。能体会到你现在应该会非常着急,心里也非常痛苦。因为这个女的是不声不响的离开了你。既然这样,个人建议你给他打一个电话问一下,先放下你们吵架的问题,以关心的口气来问一下你去哪里了?我非常担心你,你一个女的在外面多么不安全啊,赶紧回来吧,有什么事我们慢慢的解决。因为你们毕竟还是有十多年的感情。只要你好好的说这个和你生活了十多年的女人一定会回来。再者说,放他一个人在外面,你也确实不放心吧。有什么事情啊,毕竟两个人在一起都已经这么多年啦。吵架的时候你就是让一下着女的也没什么呀。老话不是说的好吗,好男不跟女斗。这男的一定要有风度哦!宰相肚子能撑船。你如果听劝的话,现在就拿起电话给他打一个。愿你和你爱的女人早日团聚。

第2个回答  2021-11-29

你好,如果对方没有离婚,你和她以夫妻名义生活10多年,可能构成重婚,构成重婚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家与家律师认为事实上的重婚是比较难证明的,但又是发生频率最高的,建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在证据上做好充足的准备。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刑法》第258条: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个回答  2020-11-06
你和一个没有离婚的女人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了,现在吵架了,她走了不回来了,你问怎么办,我就想问你,你到底想怎么样呢?你们现在这样子的行为知道是什么行为吗?对于这个女人来说已经涉及重婚了,如果说她的老公把她告上法院的话,他是要坐牢的。
对于你来说,那么你就是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第三者在这个社会上的地位是怎么样,你不知道吗?那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一样。你和他上过十年,说实话你能够得到些什么呢?得到他的人得到他的身体,但是在法律上面你们毕竟是不合法的呀。你要说这个女人爱你吗,如果爱你,他为什么不回去和她自己的老公离婚,和你正大光明的结婚生孩子呢,还要和你住在一起,十年没名没份的。
对于这个女人来说,已经有了家,有了自己的老公和孩子,可是却背着他们跟你在外面住十年,你有想过她的家庭是受到了怎样的伤害吗,你有想过她的老公她的孩子是怎样的一种难过吗?对于他混乱请这件事情来说,我觉得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个女人有错,你当然也有错。现在你和他吵架了。他出走了,然后说不回来了,我觉得这不是挺好的一个机会嘛,你十年的青春就耗在了他身上,但是你又得到了些什么呢?连一个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都没有。
作为你的父母来说,肯定也不想看到自己的儿子是这个样子吧,跟别的女人不清不楚的。所以现在他不回来了,不是挺好的一件事情吗?我觉得你干脆就趁此机会发个短信,告诉他你们彻彻底底的分手,永远不要再来往了,至于房间里面所有关于他的东西,你就打包寄给他,然后你把这个房子退掉,不要在这里再住。刚另外一个城市去生活工作吧,然后再找一个适合的女人好好的结婚过日子,他不好吗?
还能够怎么办,即使你再爱他,我觉得无论如何你现在都应该是放下的时候了。要知道,你们在一起是不被别人所祝福的,不被别人所祝福的,哪怕是以后结了婚也不会有什么好下场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04-18
您好,如果您与尚处于另一段婚姻关系中的女性保持着共同居住的关系,且如对外以夫妻相称,有可能会触犯重婚罪,属于女方在其婚姻中的重大过错。且无论重婚罪成立与否,介入他人家庭始终是为法律为道德所不容的,如果您还有机会追回女方,请务必劝服女方离婚后再与您共同生活。
【法条】《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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