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员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后,如未在辞职报告中写明准备离职的时间,视为其准备在30日后离职。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员工有离职意向后再待下去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其所负责的工作也不必持续30日才能交接完成,想让员工立即走人的话,应当和员工进行协商并征得其同意,这种情况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但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告诉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后可以提前离职,但不指定明确的离职时间,而是交由员工来选择的话,则仍然应视为“劳动者一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
请问公司在三十天内任何时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是无条件的,还是需要征得我的同意。如果我今天提的离职,公司叫我明天走人,我是否有权利要求按照劳动法第四章第37条规定的30天执行。
我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我和用人单位同时享有30天准备和交接的权利,是否有依据。
你好,在你提出了辞职之后,假如像你说的公司叫你明天就走人可以不经过你的同意的,虽然作为劳动者你不太能接收,但是法律方面有这块的规定,看这个辞职的“动意”是谁提出来的,如果是你提出来的,那三十天是倾向于单位的,在他们认为已经需要你离职的时候哪怕你心里不愿意,他们也可以让你办理离职手续,而且也不必支付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