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例外中包括事件、事实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 。但是民法中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所以我就搞不懂这里的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怎么定性

我想这里主要需要弄清楚的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我们一般把原因做两种分类,即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物权变动。这里的法律行为本来包括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略),但因在物权法中,所以主要考虑因素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可以是抛弃(单方行为)、设定定限物权或移转所有权等(物权合同)。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物权变动中有以下几种情况:建造、先占、继承、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形成之诉判决)、因公权力而取得(如没收)、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所以题目中所说的司法行为(如法院判决)和行政行为(如征收、征用、没收)自然可归入第二类。另外,正如LZ所言,民法总论中,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而事件又包括自然事件和状态,行为包括表示行为(法律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和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又分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法律事实即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而在分析物权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时,则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这里的分类是以法律行为(主要是物权行为)为基点的,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则是另外一类,在第二类中既有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如继承,又有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中的事实行为如建造、先占,同时还有除法律事实以外的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法律直接规定等。最后,无论LZ所学哪种版本,十分重要的还是将体系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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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9
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做出的判决、决定、裁定等所做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政府及其下属各部门所做出的行为等。
不知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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