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户口本需要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补办的书面申请,如果户主因为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户主的委托书以及相关证明。
按照以下程序补办户口本:
1、由户主本人(或者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等需要的证明文件到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公安分局的办证中心或者派出所的户籍室提出补领申请。经过批准之后,由办证中心或者户籍室通知申请人到办证中心或户籍室领取补发的户口簿。
2、材料齐全,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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