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流供应商的合同是2012年1月份签订的,有效期1年,至2013年1月已到期。 合同上有注明合同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将自动续期一年,或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结束合同。我司在未通知续约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到期后结束合同的情况,与供应商又合作了至今,现在想更换供应商。想问,这样子的行为会受到对方索赔吗?有什么办法和平结束合同并避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