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策。
宗教信仰的意义
作为人把握世界和生命的一种独特的方式,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它对人生的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人们通过教义的学习和不断重复的仪式行为,使宗教信仰的理念和精神也逐渐渗透到人们的价值和行为系统之中,,从而成为形塑信教者的心理与人格的新的力量。
宗教信仰为人生提供慰藉。作为一种哲学范畴, 宗教信仰具有追求为生活寻找支撑和意义的显着特征。表征着人对终极关怀的渴望,它给人注入神圣的目标,引导人去反省自我、超越自我、塑造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从而为人的生活提供情感、意欲、愿望、行动等的根基。是一种精神的仰望和生命的活水,是人的一种价值意识的定向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