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关于利率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一)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二)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利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借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扩展资料:
案例:年利率超过36%超出部分难支持
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潘某所偿还的超出利息的部分,相应作为归还借款本金。
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被告潘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潘某找到吴某借款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当天,潘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主要内容如下:“今潘某借到吴某人民币贰拾万圆(200000元)整。
以上借款吴某于2017年9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或现金形式)支付给借款人潘某。双方约定:潘某自收到借款5日内,按月息3.5分标准每月向吴某支付利息柒仟元(7000元)整,每月17日前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
截至原告起诉时为止,被告潘某连续三个月向原告吴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的利息2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的月利息为3.5分每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的金额应进行调整。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抚州法院网-年利率超过36% 超出部分难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年利率36%,超出的部分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