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卖世界名包的店铺上班,去的时候说试用期为五天。
我刚去,不会卖,所以老板要求我每天发传单,宣传店铺(店铺刚开张,没有知名度)。
每天工作12小时,每天的工资50块。 试用期五天顺利过了,到第7天的主管说我表现不好,在给我几天表现时间。第10天,主管说我表现极差,老板说叫我滚蛋。他们没给我1分钱。
么的,要是这10天他们供我吃也就算了,事实是我自己出钱买吃的。 我觉得委屈,我没功劳也有苦劳啊。我可以向他们要这十天的工资吗? 求权威回答! 有法律依据最好了,比如说哪条法律规定什么什么。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