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如下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e、被劳动教养的。 请问春节期间预报加班但实际未到公司请同事代替刷卡然后又报加班的情况算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吗?
谢谢,你的回答比较令人信服,虽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也是可以解除的,是吗?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说明但公司指定的员工手册中有这条规定,看来是公司是可以不赔偿而解雇了,是吗?
追答不能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的护身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来。
既然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有这条规定,如果公司是发给你员工手册或者是将员工手册贴出来公示了的,那公司可以因为你违反了该规章制度而解雇你,也不会发给你经济补偿了。因为相关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公司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