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各部委关于新农合的政策法规

国家各部委关于新农合的政策法规,和福建的新农合的政策法规,内容要详细,少于1500字的就不用发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健全以设区市为区域单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评价机制。

  设区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有关职能科室承担。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推进、平稳发展。

  2.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乡镇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

  要按照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均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用,确保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费补偿,切实保证农村居民最大受益。

  3.加强制度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省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跟踪指导、资料汇总、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技术指导、评估分析与答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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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6
谁下的政策法规就找谁要,他那肯定详细!
第2个回答  2013-06-26
(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形势,现就进一步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用菌种的保藏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菌种。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A型肉毒毒素制剂年度生产计划,严格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和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并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经销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A型肉毒毒素年度生产计划、生产情况及指定经销商的情况及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的情况通报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医疗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
四、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向经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A型肉毒毒素经销商采购A型肉毒毒素制剂;对购进的A型肉毒毒素制剂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按规定储存,做到账物相符;医师应当根据诊疗指南和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用量,处方按规定保存。
五、进口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流通和使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 生 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医药招商,医药代理,中国医药(一七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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