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1-27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理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这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支持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依据。
第二,《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规定以及在整个《解释》里并没有对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系扶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及被扶养人的年龄、劳动能力等因素。也就是说,扶养人的年龄是否超过60周岁,并不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法律要件。
第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能够享受退休待遇的,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职工。而对于农民来说,我国尚未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农民虽然超过60周岁,除个别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外,事实上在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况且,即使达到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会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从相关政策上看,也不能推断会丧失劳动能力。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原告虽然64岁,但能够帮助被告的技术员拽树枝检修电话线路,这说明原告具有劳动能力。
第四,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的母亲李某某,系1926年3月12日出生的农村居民,已经83岁高龄,显然已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同时,因为缺乏稳定的收入,只能依靠子女的扶养费作为生活来源。原告作为李某某的扶养义务人之一,应尽扶养义务。现原告因事故造成Ⅰ级伤残,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再履行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如果赔偿义务人不承担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用,那么原告母亲的生活质量势必受到影响。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