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乙肝患者,只要肝功检验正常,在企事业工作是没有问题的。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扩展资料
乙肝指的是由于乙肝病毒引起肝脏发炎并导致肝功能受损的一种疾病。乙肝可能导致肝纤维化、肝硬化、肝癌等,据统计我国80%原发性肝癌是由乙肝病毒感染引起的。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与遗传也有关。 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说得了肝炎。
违反通知的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