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原则上采取【 】

A.自由设立主义 B.特许主义 C.许可主义 D.准则主义

D。
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但某些特殊行业在申请登记前,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即核准设立为例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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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02
新公司法对所有公司的设立均采准则主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原来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所采的核准主义。
因此,根据我国《公司法》,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原则上采取【D.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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