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只有一审才可以,只要原告撤回起诉,就可以以相同理由再起诉。依据如下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88条: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诉:(最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