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2.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其实付款单位的名称是可以手写的,这也是发票上唯一可以手写的地方。还有就是要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