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行为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其中,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这五种行为可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
发生之日起3年内可举荐申报
修订草案明确,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可举荐。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及时、主动举荐。
在奖励保护方面,根据表现和贡献,给予不同的表彰奖励。其中,县(市、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获得市级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治
修订草案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支付的,可按有关
法律法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入
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受并减免部分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按照
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