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将防暑降温费变为可抵扣进项税的业务?

除了开成其他的项目之外,还有更好的方法使之合理的抵扣进项税吗?

不能抵扣。
根据税总文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都应归入福利费的范畴,如果是企业采购用于职工防暑降温的物品,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因为它也是属于用于职工或者集体最终消费的消费品,所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企业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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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0
防暑降温费作为本企业职工福利使用是不能抵扣的,即使你取得了相关的专用发票也需要转出来。
第2个回答  2013-07-10
问题的结症在于:属于福利费的费用,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而进入劳动保护费,则允许抵扣进项税,而发放或报销的防暑降温费用原则上应计入福利费,至于用其他办法计入劳动保护费,这个问题,只有靠自已把握了,不在税法讨论范围内,呵呵,供参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7-10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企业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要注意,企业如果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属于雇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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