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渊源,是所有部门法都共有的渊源,,特殊渊源则是有的部门法有,有的没有。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
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说得通俗点:
一般渊源是,我有的你也有;特殊渊源是,我有的你不一定有,所以才特殊 。例如有些小的部门法,是没有司法解释。
扩展材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