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特殊情况限期二年时间。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申请程序:
1、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向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
2、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3、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设计要求;
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扩展资料:
建房许可证延期:(各个省份的延期规定有所不同,以贵州省为例)
《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 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