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事故,三车相撞:A车主责(70%),无人员伤亡,车损2600元;B车次责(30%),无人员伤亡,车损1300元;C车无责,司机和乘员受伤,司机医疗费1600元,误工费2000,护理费1200元,加住院伙食及交通费等共4900元;乘员医疗费2800元,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160元,加伙食补助及交通费等共4800元;二人损害赔偿费用共计9700元.C车车损3900元.交警出具调解书为:上述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A车负担70%,B车负担30%.
三车都有交强险和商业险,A车和B车是两家保险公司,由于A车主责,原始票据交由A车保险公司先办理,A车保险公司如下处理:用交强险赔付C车司机和乘员二人损失9700元的70%即6790元;用交强险车损全额2000元赔付B车和C车车损,剩下部分(1300+3900-2000=3200)用商业险赔付70%即2240元;用商业险赔付A车车损2600-2000(B车交强险限额)=600的70%即420元.B车保险公司认为A车保险公司人员伤害损失处理错误,由于不超限额,A车交强险应全赔付.A车保险公司已结案,认为如果要改,应是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个赔50%,因为交强险不分主次责.
请问到底该如何赔付?
请问
现在A,B两家保险公司都承认交强险不分主次责,只分有无责。但A公司认为都有责,所以应两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出50%;而B公司认为由于A公司先办理(主责先办),原件都交给A公司,A公司在办理时应按有责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而不应分什么50%,70%。现在两家肯定有一家是错的,因为交强险条例是全国通用,不会因公司不同出现多种解释,可是两家说的好象貌似都有理,到底谁对呢?请懂交强险的老师帮忙解答,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