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案、程序、赔偿的计算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拆迁政策依据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第三条 拆迁范围 第四条 拆迁方式 本项目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并结合定向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 第六条 拆迁评估及拆迁服务 本项目拆迁评估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及专业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物进行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金额. 本项目拆迁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对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政策,解释拆迁补偿方案,完成动迁工作,并负责协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七条 拆迁期限 以北京市区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八条 拆迁对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九条 拆迁补偿标准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依据区政府批准的《关于未来科技城土地一级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为2250元/平方米. 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2009年10月1日以后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提前搬家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14天签订补偿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予1万元提前搬家奖. (二)工程配合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予3万元工程配合奖. (三)周转费 在拆迁范围内注册户籍人口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周转费(自拆迁当月起给付周转费,到2011年12月31日止).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屋,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750元的标准给付周转费. 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享受周转费. 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不享受周转费. 周转费的发放时间从搬迁时起至领取安置房屋钥匙后3个月止.周转费第一年每半年发放一次,第二年起每季度发放一次. (四)搬迁补助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偿费用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付. 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 (五)停产停业补助费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面积以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但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1.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3.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六)困难补助 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申请困难补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2.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3.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七)其他补助 拆迁范围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费用,按相关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根据《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的规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 "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内现有房屋建筑面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 1.以每宗宅基地为单位,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使用权人或宅基地审批表记载的使用权人为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标明的面积或宅基地审批表审批的面积为准.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宅基地审批表的宅基地按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后的实际测量面积认定. 2.如被拆迁户宅基地使用权证标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与宅基地审批表标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统一、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表)附图计算面积与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标明的使用面积不符的,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后的面积进行认定. 3.对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实际测量面积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不存在超占、违占现象,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认定.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房屋位置 位于镇(以规划最终确定位置为准). 第十四条 安置房屋户型 以规划审批和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购房资格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户口并且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的人员具有购房资格. (二)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 1.户口是由拆迁范围内直接转入学校的在校学生; 2.参军前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服义务兵的现役军人; 3.有结婚证,其中夫妻一人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另一人因政策原因户口未迁入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4.服刑、劳教前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服刑人员. (三)不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 1.户口迁入本村,但祖籍不是本村村民、不是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在拆迁范围内又不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人员; 2.截止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死亡的人员.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新儿. (四)其他: (1)有房无户口的,一宗宅基地可享受一套两居室认购面积,购房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 (2)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并办理户口登记的新生儿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优惠购房政策. 第十六条 安置房购买标准和价格 (一)宅基地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面积. (二)每宗宅基地可享受4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面积. (三)安置房购买均价为2000元/平方米.因户型原因超出安置房购买面积15平方米(含)以内,每平方米加收100元;超出安置房购买面积15-20平方米(含)以内,每平方米加收200元;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上,安置房购买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 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可购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照放弃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对被拆迁人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安置房购买的挑选原则 原则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第十八条 关于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 (一)凡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必须合并登记购房. (二)子女、父母、岳父母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以上拆借只能一次性拆借. (三)所发生拆借问题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而且需要填写拆借证明.拆借证明作为《房屋安置协议》的附件一同存档. (四)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情况均禁止相互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 第十九条 结算方式 1.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安置认购书》并搬迁后,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与房屋安置认购书确定的放宽差价支付给被拆迁人. 2.如被拆迁人放弃购买安置房屋面积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材料备案,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后,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3.搬迁楼购房款计算方法: 搬迁楼购房款=搬迁楼购房面积×搬迁楼优惠住房面积价格+超出优惠面积部分价格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置方案应到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备案.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户均宅基地面积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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