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内涵及其意义

如题所述

    内涵: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的行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几点不但是共识,而且是实践,我想我们不应例外。

    意义: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义务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

    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义务教育必须均衡发展。

    必须看到,推进均衡发展的任务比起实现普及的任务来说,更艰巨、更复杂,用的时间会更长。当前,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不均衡的矛盾仍较突出,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异、整体提升教育质量的全过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全过程;推进区域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解决区域经济社会不平衡问题、提高中西部教育水平的全过程。

    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以签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为契机,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性质: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主要影响:

    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明确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体制,强化省级统筹。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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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7-13

义务教育的内涵及其意义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

义务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

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

义务教育的质量评价: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方面内容。

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方面内容,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方面内容,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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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7-02
对义务教育的诠释,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随之深入。20世纪80年代的义务教育,核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进入21世纪,随着国力的增强,义务教育不只是限于父母的义务,而是将其扩展到政府的义务。家庭和政府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一种立体的、前瞻的基础教育责任。我暂且不从政府的人权理念和人文关怀来分析,仅仅从被教育者的角度来认识。

一、义务教育有利于摆脱封建式的家族观念束缚,将知恩图报的范围拓展了,将子女从单一的家庭的藩篱中解脱出来,使“报效祖国”有了触之可及的形象和根据。

美国兰德公司对中国人的评价,其中有一点指出:“中国人不了解他们作为社会个体应该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普通中国人通常只关心他们的家庭和亲属,中国的文化是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上而不是建立在一个理性的社会基础之上。”家族血缘关系的形成,与农耕文化有一定关系。长年累月一个家族不断繁衍,而又总是聚居在一起,少不了相互关照、相互帮助、相互接济。久而久之,这种血缘关系就形成了社会交往中必不可少的、最为重要的关系形式。但农耕文化不能涵盖所有原因,国家无力承担教育的义务,或仅仅是暗中贴补,导致新一代知恩图报的伦理,不能扩展到社会,也是重要因素。现在,在义务制教育阶段,新生代的学子已亲身感受到社会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的学习费用,感受到国家的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付出,他们的成长已经同国家、同社会紧密的维系在一起。人类都存在基本的良知,明白回报。他们一旦成人,有了事业,有了成果,自然而然地就想到要回报——回报社会、回报祖国。由于自己的成长不是纯粹的家庭付出,从小就成为社会中受到关爱的一员,家庭观念也就相对要淡薄些,社会责任感也会强一些,能从家庭之爱上升到对社会的爱,对国家的爱。

二、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同样能促进计划生育,能将人们从传统的“多子多福”的低级依赖生活中解救出来。

在农村,子女读书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尤其是拮据的家庭,很大程度上靠东挪西凑,甚至节衣缩食,故子女从小就感受到沉重的道德压力:如何通过读书来改变家庭的困境,如何光宗耀祖,如何让父母享福。现在,农村大部分青少年的教育费用,已经由国家承担,报恩家庭的道德压力也相对小一些,家庭观念也就随之淡化了,家庭责任心也没有以往强了。再配以养老金的保障,“多子多福”就必然成为过时的观念。当今,城市白领阶层,不喜欢生育的比例越来越高,尽管属于新的“自私”表现形式,同样属于逃避社会责任,但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多子”的本质——为了自己享福。一句话,国家在培养人的过程中付出越多,社会保障体系越健全,年轻人的家庭观念就越没有那么浓,通过生育子女而享福的观念也就陈旧了,自然就有利于计划生育,或者说,将生育仅仅当作一种社会责任,而不是图回报。

三、义务教育有利于防止腐败,提高国人尤其是领导者的社会责任感,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思想基础。

义务教育经费表面上是政府的支付,其本质还是社会的付出。通过教育,学生们能明白这么一个道理,社会上的纳税人都在为我的成长付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每个人的付出,学生们将来同样为社会付出,只有不断付出,社会才得以协调,才能发展。由于从小就明白了社会责任感的意义,并由此淡化了家庭观念。这种教育逐步强化,并伴随社会风气的逐步转化,人们站在社会层面来权衡问题,也就成为一种惯性的、富有良知的思维方式。腐败的主要原因还是以家庭和亲戚的利益为重导致的,人们的观念大前提变了,局部的小前提总是伴随着大前提的,何来不变?

之所以说具有前瞻性,就在于义务教育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提高新一代的文化、道德素质,有利于摆脱纯粹的家庭中心论,有利于社会的公正与公平。这,即是笔者的粗浅认识。
第3个回答  2013-07-02

  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的行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几点不但是共识,而且是实践,我想我们不应例外。
解决教育公平,涉及广泛的公共政策问题,应革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弊端,这需要对长期以来实行的教育政策进行检视和修正。因此,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还要应从根本上回答上述问题。在我看来,《义务教育法》应该回答,或者说应该提到法律层面规范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至少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明确义务教育的内涵。这里又包含三点,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的行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几点不但是共识,而且是实践,我想我们不应例外。

 第二,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标准。有代表指出:“不增加投入,即便《义务教育法》修改了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一直是历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同声呼吁的焦点。

 尽管《教育法》对财政性教育经费作出了规定,但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不明确,也难以操作。统计资料显示,现在农村教育投资中,只有8%由中央财政支出,另外92%则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其中大部分由县级以下财政支出。这个比例显然不合理,也不切实际。

 在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有青年法学家指出,受教育权是以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为前提的一种社会权利,建议制订《义务教育国家财政负担法》(1月16日《新京报》)。在首届“全国教育厅局长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之浚呼吁对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并建议修改《教育法》,由法律规定中央到底应对农村教育投资多少(10月26日《新京报》)。毫无疑问,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这应该是毋庸置疑,不容讨价还价的。

 第三,明确法律责任,尤其是对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惩罚办法。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历来都被看成没有约束力的软法律,要硬起来就得建立违者必绳之以法的机制。

 近年来教育投入尽管有所改观,但并不乐观。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前段时间联合公布的《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披露了几个引人注目的数字。一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在下降,2003年为3.28%,比2002年的3.32%减少了0.04个百分点。这是该指标自1995年以来首次出现的滑落。二是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也比上年下降了0.08%。三是共有17个省、市、自治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支出的比例比上年有所下降,而2002只有7个,增加了10个;15个省、市、自治区未能实现预算内教育拨款增幅超过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的要求。

 确立教育在财政分配中的“战略地位”,按理说是有法可依的,《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但《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表明,这些法律规定没有得到落实。

 既然有法可依,为何又不依?政府官员对教育的战略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固然是主要原因之一,但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不可忽视。

 比如尽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但是违规主体往往是政府及其部门,而执行主体也是政府及其部门,行使权力和制约权力都是自己,这就无异于左手管右手,结果是无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有过因违反财政性教育经费不足的法律规定而被追究过法律责任的案例吗?没有。试想,舆论只能呼吁,谁能提起诉讼呢?

 法治政府必须有法必依,因此要建立违法必究的机制。教育类法律历来被视为软法律,即违反也没有关系,原因在于缺乏违法必究的机制。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强制推行义务教育,政府责任重大,谁也不敢怠慢。有的地方官员筹措教育资金不力,宁肯自杀以逃避严惩,为什么?因为法律极为严厉。我们现在缺少的,就是违法必究的惩处机制,且别说因教育投入不足而吃官司,就连受到批评也少见。试想,教育诸法还能有刚性吗?

 最后,法律应明确人大的监管责任。事实证明,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各级人大是有责任的。因此,人大应做到,每年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教育在财政分配中如果达不到教育法律的规定,其报告不予批准,此其一;其二,人大应履行监督职责,比如跟踪教育经费的使用,并向民众报告。其三,对于失职乃至渎职官员,人大应启动问责程序,违法者应接受法律制裁。

 义务教育涉及每个家庭、每个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就应该公布出来,让全体民众发表意见,集思广益,这或许也是法制建设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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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 14:56___卟许哭|三级

  对义务教育的诠释,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随之深入。20世纪80年代的义务教育,核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进入21世纪,随着国力的增强,义务教育不只是限于父母的义务,而是将其扩展到政府的义务。家庭和政府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一种立体的、前瞻的基础教育责任。我暂且不从政府的人权理念和人文关怀来分析,仅仅从被教育者的角度来认识。

一、义务教育有利于摆脱封建式的家族观念束缚,将知恩图报的范围拓展了,将子女从单一的家庭的藩篱中解脱出来,使“报效祖国”有了触之可及的形象和根据。

美国兰德公司对中国人的评价,其中有一点指出:“中国人不了解他们作为社会个体应该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普通中国人通常只关心他们的家庭和亲属,中国的文化是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上而不是建立在一个理性的社会基础之上。”家族血缘关系的形成,与农耕文化有一定关系。长年累月一个家族不断繁衍,而又总是聚居在一起,少不了相互关照、相互帮助、相互接济。久而久之,这种血缘关系就形成了社会交往中必不可少的、最为重要的关系形式。但农耕文化不能涵盖所有原因,国家无力承担教育的义务,或仅仅是暗中贴补,导致新一代知恩图报的伦理,不能扩展到社会,也是重要因素。现在,在义务制教育阶段,新生代的学子已亲身感受到社会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的学习费用,感受到国家的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付出,他们的成长已经同国家、同社会紧密的维系在一起。人类都存在基本的良知,明白回报。他们一旦成人,有了事业,有了成果,自然而然地就想到要回报——回报社会、回报祖国。由于自己的成长不是纯粹的家庭付出,从小就成为社会中受到关爱的一员,家庭观念也就相对要淡薄些,社会责任感也会强一些,能从家庭之爱上升到对社会的爱,对国家的爱。

二、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同样能促进计划生育,能将人们从传统的“多子多福”的低级依赖生活中解救出来。

在农村,子女读书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尤其是拮据的家庭,很大程度上靠东挪西凑,甚至节衣缩食,故子女从小就感受到沉重的道德压力:如何通过读书来改变家庭的困境,如何光宗耀祖,如何让父母享福。现在,农村大部分青少年的教育费用,已经由国家承担,报恩家庭的道德压力也相对小一些,家庭观念也就随之淡化了,家庭责任心也没有以往强了。再配以养老金的保障,“多子多福”就必然成为过时的观念。当今,城市白领阶层,不喜欢生育的比例越来越高,尽管属于新的“自私”表现形式,同样属于逃避社会责任,但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多子”的本质——为了自己享福。一句话,国家在培养人的过程中付出越多,社会保障体系越健全,年轻人的家庭观念就越没有那么浓,通过生育子女而享福的观念也就陈旧了,自然就有利于计划生育,或者说,将生育仅仅当作一种社会责任,而不是图回报。

三、义务教育有利于防止腐败,提高国人尤其是领导者的社会责任感,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思想基础。

义务教育经费表面上是政府的支付,其本质还是社会的付出。通过教育,学生们能明白这么一个道理,社会上的纳税人都在为我的成长付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每个人的付出,学生们将来同样为社会付出,只有不断付出,社会才得以协调,才能发展。由于从小就明白了社会责任感的意义,并由此淡化了家庭观念。这种教育逐步强化,并伴随社会风气的逐步转化,人们站在社会层面来权衡问题,也就成为一种惯性的、富有良知的思维方式。腐败的主要原因还是以家庭和亲戚的利益为重导致的,人们的观念大前提变了,局部的小前提总是伴随着大前提的,何来不变?

之所以说具有前瞻性,就在于义务教育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提高新一代的文化、道德素质,有利于摆脱纯粹的家庭中心论,有利于社会的公正与公平。这,即是笔者的粗浅认识。


第4个回答  2013-06-30
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的行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几点不但是共识,而且是实践,我想我们不应例外。
解决教育公平,涉及广泛的公共政策问题,应革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弊端,这需要对长期以来实行的教育政策进行检视和修正。因此,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还要应从根本上回答上述问题。在我看来,《义务教育法》应该回答,或者说应该提到法律层面规范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至少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明确义务教育的内涵。这里又包含三点,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的行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几点不但是共识,而且是实践,我想我们不应例外。

第二,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标准。有代表指出:“不增加投入,即便《义务教育法》修改了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一直是历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同声呼吁的焦点。

尽管《教育法》对财政性教育经费作出了规定,但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不明确,也难以操作。统计资料显示,现在农村教育投资中,只有8%由中央财政支出,另外92%则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其中大部分由县级以下财政支出。这个比例显然不合理,也不切实际。

在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有青年法学家指出,受教育权是以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为前提的一种社会权利,建议制订《义务教育国家财政负担法》(1月16日《新京报》)。在首届“全国教育厅局长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之浚呼吁对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并建议修改《教育法》,由法律规定中央到底应对农村教育投资多少(10月26日《新京报》)。毫无疑问,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这应该是毋庸置疑,不容讨价还价的。

第三,明确法律责任,尤其是对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惩罚办法。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历来都被看成没有约束力的软法律,要硬起来就得建立违者必绳之以法的机制。

近年来教育投入尽管有所改观,但并不乐观。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前段时间联合公布的《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披露了几个引人注目的数字。一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在下降,2003年为3.28%,比2002年的3.32%减少了0.04个百分点。这是该指标自1995年以来首次出现的滑落。二是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也比上年下降了0.08%。三是共有17个省、市、自治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支出的比例比上年有所下降,而2002只有7个,增加了10个;15个省、市、自治区未能实现预算内教育拨款增幅超过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的要求。

确立教育在财政分配中的“战略地位”,按理说是有法可依的,《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但《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表明,这些法律规定没有得到落实。

既然有法可依,为何又不依?政府官员对教育的战略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固然是主要原因之一,但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不可忽视。

比如尽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但是违规主体往往是政府及其部门,而执行主体也是政府及其部门,行使权力和制约权力都是自己,这就无异于左手管右手,结果是无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有过因违反财政性教育经费不足的法律规定而被追究过法律责任的案例吗?没有。试想,舆论只能呼吁,谁能提起诉讼呢?

法治政府必须有法必依,因此要建立违法必究的机制。教育类法律历来被视为软法律,即违反也没有关系,原因在于缺乏违法必究的机制。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强制推行义务教育,政府责任重大,谁也不敢怠慢。有的地方官员筹措教育资金不力,宁肯自杀以逃避严惩,为什么?因为法律极为严厉。我们现在缺少的,就是违法必究的惩处机制,且别说因教育投入不足而吃官司,就连受到批评也少见。试想,教育诸法还能有刚性吗?

最后,法律应明确人大的监管责任。事实证明,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各级人大是有责任的。因此,人大应做到,每年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教育在财政分配中如果达不到教育法律的规定,其报告不予批准,此其一;其二,人大应履行监督职责,比如跟踪教育经费的使用,并向民众报告。其三,对于失职乃至渎职官员,人大应启动问责程序,违法者应接受法律制裁。

义务教育涉及每个家庭、每个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就应该公布出来,让全体民众发表意见,集思广益,这或许也是法制建设题中应有之义。追问

非常感谢你详尽的回答,但此答案对于义务教育的意义没有涉及,还请大家继续帮助

追答

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意义:
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无论从义务教育本身、教育法制建设,乃至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都有深远的意义。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29450.html?wtp=tt,百度百科里头有,可以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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