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厂呆了3年多,现在厂方要我签劳动合同,我不想签,这样对我有影响吗?

如题所述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厂上班3年多视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厂方要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想签,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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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16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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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4-16
不会有影响,但是如果想长期干,可以签合同,比较有保障。
第3个回答  2016-04-16
建议签劳动合同,好处很多。例如:签了劳动合同厂方就有义务给你交社保金;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能得到很好的赔偿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你自己也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16-04-16
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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