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
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机构,非法办学的,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
办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格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
《大荔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公办教师举办各类补习班培训班的通知》规定: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中心、自考辅导站、包括假期办班)的开办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机构为非法机构,应立即停止一切办学行为。严禁在职教师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或非法办学机构任教;严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用无教师资格证者执教,对于违反规定者,严格查处。
任何学校不得向举办补习班、培训班、特长班的教师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办学场所,如有此行为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追究该校校长责任。
本通知下发前,凡私自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特长班、培训班,以及非法办学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教师,应一律停止并退还所收费用。
本通知下发后,私自举办或参与举办收费补习班、培训班、特长班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停止办班,退还所收费用外,对于参与办班的在职公办教师学年度内取消一切评优秀、职称评定资格并通报批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对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名师、教学能手等,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
可向当地教育局投诉。以达州市为例,达州市教育局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教育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加大教育执法力度,规范办学行为。
(二)拟订全市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
审批达州市城市控制区范围内新办学校的设置、校址定点、迁移、停办,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市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及网络教育工作。
(四)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负责基础教育学校教材管理工作,组织审定地方统编教材规划,指导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和学校科研基地建设。
(五)统筹和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八)负责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市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九)负责全市教师管理工作,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十)负责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统筹编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大中专招生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指导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达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学校。加强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学校制度建设和教育教学、干部人事、财务基建资产等管理。
(十五)指导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达州市教育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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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教育局举报,教育局会处处理的。
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机构,非法办学的,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
办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
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格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
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