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来源不同。
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义务内容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约定,无约定的则无义务。
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内容来源于法律规定,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就具体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二、限制的行为不同。
竞业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某种专业、服务或经营某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保密协议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原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但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行为。
三、期限不同。
竞业限制是有期限的限制。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期限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期限。
保密协议一般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但也不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定期限的保密时间。
四、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
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故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须仲裁前置。
因保密协议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即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报考对象:
1、 有志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新人,包括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
2、 初涉人力资源工作岗位的新人,包括拟转行人力资源工作的其他人员;
3、 想熟练掌握人事实务操作技能、提升岗位胜任力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
4、 经过人力资源管理(二级、三级)认证的理论培训,但缺乏实务操作经验的HR学员;
5、 已在人力资源部就职,但工作内容有局限、不能完整、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人力资源管理实操内容和流程的HR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人力资源实务-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有以下几种区别:
1.要求不同
保密协议要求签署协议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约定的信息。
竞业限制要求签署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违法之后所负的责任不同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签署后的补偿不同
签署保密协议之后,用人单位不额外给签署方补偿金,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参考资料:
保密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保密期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行为。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且用人单位依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业超出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注意:竞业限制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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