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因身体有多项疾病,不能胜任工作,前些时间住院治疗,在我休病假这段时间,公司只给我12天病假(这12天病假期间公司按80% 工资发放),如我后面再休病假公司不再付工资,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是我公司内部规定。我现在想问的是:我公司这样做是否符合劳动法?公司应当按什么方法给我结算病假工资?(我有20多年工龄,本公司我已有5年工龄)还有病假最长能休多久?休病假期间公司是否应当交内我所有的福利等?谢谢!请回复!!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自行制定支付办法。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者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按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企业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自行制定支付办法。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者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
病假在劳动法中被成为“医疗期”,员工的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具体规定为: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单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