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5 19号文,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假设我自己开发了一个技术,然后和别的股东一起成立了一家公司。别人以现金入股,我以技术入股,各方都同意了该技术的评估价值,假设是100万。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那么我占股占10%。现在,我将10%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假设价格是200万。那么,我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上面提到的规定,财产原值按评估前的价值。我的问题是:评估前是个什么概念,以假设的情况而言,评估前是100万?还是0?因为在投资入股公司之前,这个技术是没有经过任何评估的,所以入股时是第一次评估,这一次评估,从表面上看,增值了100万。但我开发这个技术肯定是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的,只是没有具体化数字化而已。请问,这个情况,税务局会怎么认定?如果税务局不认100万的原值,那我也无法提供原始成本的一些具体文件,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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