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审查
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要对这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是什么人参与了,有无犯罪事实,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清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递交《起诉意见书》以及同案证据材料。
3、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案卷材料后,必须查明以下几点: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是否还有其他应当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有无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有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若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有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完毕,次数以两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提起公诉。
4、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递交的起诉书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审结
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两种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参考资料:
1、批准拘留后进行讯问。
2、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后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3、批捕后继续侦查搜集整理证据材料—。
4、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
5、移交检察院。
6、检察院整理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诉。
7、法院择期进行审理。
8、宣判:(嫌疑人不服上诉或检察院不服抗诉—上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9、执行判决。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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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后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3、批捕后继续侦查搜集整理证据材料—。
4、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
5、移交检察院。
6、检察院整理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诉。
7、法院择期进行审理。
8、宣判:(嫌疑人不服上诉或检察院不服抗诉—上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9、执行判决。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对刑事案件接受、审查和作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于侵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二)侦查
侦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下列侦查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弄清事实真相,证据确实充分后就终结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自己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经有关机关批准,适当延长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起诉
起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起诉,称为公诉。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包括审查起诉、提起诉讼、不起诉等。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类案件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除了法律规定允许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以外,其余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侦查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四)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案件事实,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的裁判活动。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它包括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开庭审判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评议、审判五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30天。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当事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处理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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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触犯刑法,也就是犯罪后,往往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在犯罪分子受到惩罚前会经过一定的程序,即为刑事诉讼该程序,而所谓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立案
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一般会对案情进行审查,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立案。
2、侦查
刑事侦查是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査获犯罪人及在侦査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
3、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4、审判阶段
刑事审判是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阶段。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5、执行判决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扩展资料: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如果需要拘留,那么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时候家属没有收到消息,可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电话或者电话没有接听只能选择邮寄拘留通知书,或者地址也没有提供,那么自然无法通知。
家属在得到通知后,首先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简单询问犯罪嫌疑人情况。公安机关的办案警官也不会和家属说太多,毕竟正在侦查阶段,泄露案情会影响工作的开展。但是简单的事情还是可以询问了解。
然后立马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
在这个阶段,家属去咨询律师,律师会和家属说可以委托从侦查阶段到审理阶段。这样子确实对于嫌疑人来说是最好的,但是家属如果有其他方面的考量,可以只委托律师侦查阶段或者单次会见。但是无论如何,在得到嫌疑人被拘留后,一定要及时尽早委托律师会见。
因为家属见不到嫌疑人,无法了解案情。
收到拘留通知后,公安机关基本上已经进行了一次审讯,而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审讯一次是远远不够的,对没有查清的事实会多次审讯。
因此,如果家属在这个时间段耽误了,给嫌疑人造成的影响在以后很难弥补的。白纸黑字,签字画押的东西,要想再去改变些什么,难了。
再者,律师会见完后,听取律师的反馈和建议,再采取相应的措施争取事情的从轻处理。或者取保候审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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