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农民工因病去世,老板该怎么赔偿?

我在玉树包了点工程修路,属于小包工头,昨天,一农民工【64岁】早上起床后突然发病,送往医院抢救,晚上十点死亡,病因是脑溢血,我该承担那些责任?具体该赔多少?算不算工伤?
他是在早上刚起床时生的病,还没上班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扩展资料:

工伤判定标准:

如果是因疾病自然死亡,不属于工伤,那么老板就不需要赔偿。

如果因为突发疾病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时突发急病死亡,或者突发急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老板需要对其进行补偿。

虽然在施工工地突发疾病,但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但在48小时之后死亡,不享受工伤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7-08
如果农民工是施工单位聘用 ,则建议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年内 ,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农民工是由没有用工资质包工头聘用,则应当在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2个回答  2013-07-11
只有职工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可以视同工伤,你说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和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丧葬费,有供养亲属的,可以发给一定的救济费,作为补偿,一般来说,丧葬费在两个月工资左右,救济费根据供养人口,供养一人的,发给6个月工资,供养2人的,发给9个月工资,供养三人及其以上的,发给12个月工资,没有供养亲属的,可以不放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属于自身的疾病死亡,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适当支付丧葬费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4个回答  2013-07-11
  如果该农民工已经64岁了,他在你工地工作,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现在其本人死亡,不定认定为劳务关系,不是工伤,而你们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有过错才赔偿,而该农民工星星点点上起床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你是无无错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你可以在你能力范围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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