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护保养要求如下:
1、按照规定对委托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2、对消防设施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
3、对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半年向市公安消防局报告一次,当出现严重故障不得不停用时,应立即报告;
4、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委托单位有关消防设施的故障报告并及时排除;
5、如维修保养不到位,致使消防设施失去作用造成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要确定专人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专业消防维修企业排除,不得擅自拆卸、停用消防设施。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操作、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做好消防设施的运行、报警、故障、检查和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建立专业消防维修企业,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制度。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外,必须与专业消防维修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委托其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合同书一式四份,除双方各留一份外,抄送市公安消防局和有关保险公司备案。
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
2、具备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并领取了市公安消防局签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
4、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经验;
5、法定代表人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相对稳定。
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条件,并愿意和有能力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必须向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消防局严格资质审查后,方可承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具有乙级设计、施工资格的,可以承接20层以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具有甲级设计、施工资格的,可以承接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