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但是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办理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套且需要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由主管工商机关提供复印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房屋或土地的有关证明,验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委的申请的批复等企业立项时呈报的资料;
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所有的银行开户证明;
会计身份证明,会计上岗证,办税人员资格证,书面聘用会计证明(财务人员需2名以上,如会计证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出纳则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批准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