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经认证 要作废 未申报

当月,对方已经认证,但未申报。我方想要回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作废处理,行不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后可以作废。

  当月认证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稽核系统比对为“作废发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系统下发至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经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通知发票的接收方作进项税额转出。

  购货方需要补交该作废发票的税额,不能抵减销项税,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对方索赔。对方会面临罚款处罚。
一、购货方已将发票认证,信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对方已将发票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税务总局将肯定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信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核实原因的。     
  二、购货方已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接到系统下发的比对异常协查信息后,如果购货方已将该发票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企业实地核实发票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给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
  (2)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而不如实申报交税”,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作进项转出后可要求对方重开发票。
  (3)如果那确实是需要正常作废的发票,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
  三、购货方未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如果购货方将该发票认证后,知道对方将发票作废,而主动未将该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4-26行填报),则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清楚后,不再需要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
    四、因此,《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的协查信息很快就会下达了的。你们耐心等候并配合好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即可。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8-14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经认证,未申报,而想要作废,这是不行的。 具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是购货方的原因退票,需请购货方到当地国税拿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办理相关手续后,税局会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你就可以开红字发票了。 备注:申请单需盖财务专用章,当地税局股长签名.
第2个回答  2013-08-14
不可以,已经认证过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如果这张票数据有问题,只能开具红字发票了,购货方做退货处理。
第3个回答  2013-08-14
可以的这个情况刚好我这个月刚和当地国税咨询过,即便对方认证了,只要没有抵扣,他们那边写个说明,税务部门调查下,找个理由说双方没有沟通好啊什么的,然后把进项转出来,把发票退回来就没有什么问题 特意问了是否有什么不良影响,我们这边税务说没问题,呵呵,不知道你们那边什么意见。当然,有一定的地方性,但并不是不可操作的,咨询好当地税务部门,和对方单位沟通好就可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8-14
不可以。

增值税专票认证了还可以作废吗
可以。按规定,必须是在开票当月月底之前、而且是必须所有联次收回,才允许作废发票的。否则属于违规作废,税务机关可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详细处理办法如下:一、对方已将发票认证,信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却误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总局将肯定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

本期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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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去的发票已经认证 可以作废吗
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也不能退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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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后销售方作废了怎么处理
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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